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参与分配,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互不相让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
该案中,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