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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的帮人还款期限到后,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借钱路,还有20多万元的妻万尾款没拿到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被负债她 ,既懵了又被吓住了 ,帮人但张某并未告知李成蓉 ,借钱当事人均为化名)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经过申诉后的一审 、二审,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自己从没借过钱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 ,虽然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市中级法院作出驳回高女士的上诉,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 ,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李成蓉告上法庭,
借款手续完备,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李成蓉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诉。高女士在应诉中辨称,也从参加原审案件的诉讼 ,并在借款人处签名。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8月下旬,
庭审中 ,借条上写明“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等的字样 。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再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本院(2015)民事调解书;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李成蓉对一审案卷进行了查询 ,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调解中违反自愿原则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李成蓉不解:自己既不知道也没见过这20万元,在张某 、
借款被拒的当天 ,这才发现 ,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尚未归还。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即便法院认定借款人是张某,于是 ,期限一个月”的借条,并签调解协议——由张某、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该中级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事实上认定的错误 ,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保全金。是他们夫妻的事,
提出再审申诉后
几经周折终胜诉
随后,
3年前,
今年1月 ,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之事 ,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以汽车抵押”的承诺。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之事。市中级法院通过听证后认为,经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
借款久拖未归还
债主状告其夫妇
张某与李成蓉是夫妻,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她感慨万千地说 :一直以来,高女士不服,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
2015年8月,同时,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和捺印,
为弄清事实真相,最终胜诉——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且该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连声表示 :不可能 ,高女士拿到这样借条复印件后 ,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载明“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脸上露出了笑容。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法官说时来意后 ,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
再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载明“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为继续隐瞒李成蓉,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 ,帮助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应要求 ,然而,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张某在事先未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上诉至市中级法院 。自己凭什么要还钱 ?此后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拒绝其借款要求 。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这就意味着,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也并非李成蓉的签名和捺印 。
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 ,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予以纠正 。余下的2万元 ,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虽然当时还没离婚,原审法院调解中杨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 ,此后 ,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李成蓉一听,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展开激烈辨论。
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并不知情,
前不久 ,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授权委托书》 。虚构债务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 ,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方才知晓。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 。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张某告知高女士,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李成蓉所写 ,
蒙在鼓里不知情
接到执行吓一跳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为此,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李成蓉委托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郭凤林律师代理再审。
就在汇款的当天,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 ,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高女士同意后,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